宜蘭羅先生 LINE線上諮詢:
我的老婆最近應徵工作,把自己的銀行帳戶交給了一家公司,沒想到這個帳戶卻成了警示帳戶!後來一查才發現,那根本不是真正的公司,而是詐騙集團拿去騙錢的!我現在很擔心,不知道我老婆會不會因此面臨刑事責任呢?
詐欺集團的行為是觸犯刑法第339條的「詐欺取財罪」跟洗錢防制法第14條的「一般洗錢罪」。詐欺取財罪是指使用詐術,以獲得自己或他人非法所有為目的,誘使他人交付財物。若定罪,將面臨最長5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的刑罰。
洗錢防制法規定的洗錢行為有三種:
- 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 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詐騙集團使用蒐集來的銀行帳戶來詐騙受害人,以這種方式來掩蓋金錢流向的追查,因此構成洗錢行為。根據洗錢防制法第14條的規定,這樣的行為可能面臨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羅先生的妻子雖然僅提供銀行帳戶,並未加入詐騙集團或實際參與詐騙行為,但根據現行法律與實務解釋,她很有可能構成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幫助犯洗錢罪的罪名。
然而,羅先生的老婆僅僅是提供銀行帳戶,與真正的詐騙犯罪分子仍有差異,其對法律的危害也較輕,因此在刑責的定罪裁量上會有所減輕,不會像先前所述的那麼嚴重。
現今社會中,警示帳戶和詐騙案件時有發生,政府部門也積極宣導相關風險,因此檢察官和法官一般認為,具有社會經驗的人不應無視提供銀行帳戶可能帶來的後果。在這樣的認知下,大部分涉及人頭帳戶的案件中,被告往往被起訴並判有罪。
儘管人頭帳戶的成罪率相當高,我們仍建議羅先生的太太盡力爭取不被起訴或判無罪。為此,她可以提供被騙帳戶相關的證據,例如對話紀錄、求才廣告等,以供律師評估是否有爭取無罪的機會。如果無法證明無罪,她也可以詢問律師是否可以爭取緩刑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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