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帳戶判刑4月、民事賠償200萬!

在這個網路時代,電子交易便利快捷,然而,也伴隨著詐騙犯罪不斷升級。近日,苗栗縣一名男子將銀行帳戶出租3個月,賺取一筆1萬5千元租金,卻成為詐騙集團的幫助者,被判刑四個月,並須賠償被害人200萬元。這個案例引發了對於人頭帳戶及相關法律問題的關注。法律萬事答將深入分析這個案例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提醒民眾保護個人帳戶安全。

自由時報:賺1萬5千/出租帳戶判刑4月 民事要賠200萬

什麼是人頭帳戶?

人頭帳戶是指將自己的銀行帳戶交由他人使用,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的工具,用於洗錢或進行詐騙等犯罪活動。在本案中,該男子出租自己的帳戶,賺取1萬5千元的租金,卻成為詐騙集團的幫助者,讓其帳戶被用於犯罪。

詐騙集團的犯罪手法

詐騙集團以各種詐欺手法誘使受害人匯款,為了隱藏真實身份和躲避查緝,他們使用他人的存款帳戶來接收這些詐騙款項。像這位男子一樣的人頭帳戶提供者,往往因為被不詳人士慫恿或其他原因,出租帳戶而陷入這種犯罪活動中。

法律問題及判決

這名男子的行為涉及了幫助詐欺和幫助洗錢等罪行。苗栗地院法官認為,他的行為使得帳戶被用於詐欺,製造金流斷點,隱匿犯罪集團的真實身份,降低他們被查獲的風險。另外,他到判決之前,也都還沒有賠償5名受害人所受的損害。因此,被判刑4個月有期徒刑並科罰金3萬元。

民事賠償責任

在本案中,被害人因被假投資詐騙損失了200萬元,向這位男子提告詐欺,並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方式,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根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85條的規定,這位男子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作為詐欺犯罪的工具,使得被害人遭受損害,這位男子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民事庭法官判決男子需給付被害人200萬元。這也提醒了提供人頭帳戶的人,除了刑事責任外,還需面對可能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建議

這個案例再次警示我們,要保護個人帳戶安全,不輕易將自己的帳戶提供給他人使用,以免被捲入犯罪活動中。同時,當涉及刑事案件時,及早尋求專業的法律諮詢與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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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53 號刑事判決
  2. 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88 號民事判決

相關法規及判例

刑法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 第 14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 第 30 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民法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
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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