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收簿手」30歲黃男,幫助領存摺包裹,2件共獲報酬1000元,詐團以人頭帳戶向4人共詐得20餘萬元。黃辯稱,他上網應徵「收貨員」,並不知違法,有次不想出門領包裹,公司還派車接他去領包裹。台中地院法官不採信黃說法,依詐欺等罪判他1年10月,併科罰金4萬元,可上訴。
黃男在今年2月21日加入詐騙集團,擔任俗稱「收簿手」,幫詐騙集團領取裝有存摺及提款卡的包裹,領取一件報酬500元。詐團成員找到呂姓及游姓民眾願提供金融帳戶作為詐騙人頭戶,將帳冊及提款卡以包裹寄到某指定超商;詐團指示黃男前往領取,將包裹重新包裝轉寄至指定地點,做人頭帳戶使用。
4名被害人遭詐團欺騙,各在22日至24日共匯出20多萬元款項,遭詐團提領一空。
警方循線逮捕黃男,黃男供稱他上網應徵「收貨員」,依公司綽號「低調」男子透過微信私訊指示,到某超商領包裹,「低調」告知包裹內是存摺,做車貸及信貸使用。他領到包裹後,回住處重新包裝,再依指示寄出,每件報酬500元。
黃男說,他有次不想出門領包裹,「低調」還派車來接他去,他也覺得怪怪的,以前做粗工,薪水一天才1000元。他一開始並沒有想那麼多,事後,得知是違法,還與「低調」鬧翻。
法官認定,輕鬆領個包裹,就可獲500元報酬,且過程諸多違常跡象,黃男應知包裹內存摺是詐欺工具,涉及共同詐欺。此外,詐團犯罪型態具有計畫及組織性,而依詐欺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判刑1年10月,併科罰金4萬元,罰金可易服勞役。
本案件中黃男雖然是在網路上應徵收貨員,但是黃男明知收取的包裹內裝有存摺及提款卡,且幫忙收取包裹可以獲利500元,黃男卻未察覺有異也未查證是否違法,法官會認為黃男知情仍協助收取包裹,是因貪圖收取一件包裹即可得到500元酬勞,並非不知情,主觀上即為不確定故意,認定黃男有共同詐欺的意思,認為是共同正犯而判刑。
本案件中,黃男收取包裹、「低調」派車接黃男去收取包裹、擔任詐騙的主嫌,計算起來至少有三人,在刑法中,若是詐欺罪的正犯有3人以上即成立加重詐欺罪,比詐欺罪更為嚴重。
現今社會詐騙手法越來越高明,幫忙領取包裹竟也成了詐欺犯罪,呼籲民眾在上網找工作同時,要查證,並且要記得不能將自己最重要的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付予不認識之人,以免自己觸法,捲入不必要的刑事案件中。
📓刑法
第339-4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8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共同正犯
解釋一:二個以上之行為人,基於共同之行為或決意,各自分擔實施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在犯罪行為之分工與角色分配之協力合作下,共同完成犯罪。
解釋二:除了少部分複數行為人犯罪的規定外,刑法所規定的犯罪都是以個人犯罪作為前提來制定,而一人犯罪一人擔,犯罪人必須為他的行為負完全責任,自屬當然。但如果兩人以上一起犯罪時,刑法透過共同正犯的規定來處理。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依此規定,共同正犯之間必須要具備「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犯意聯絡
對於犯罪實施的計畫具有共同的認識,且彼此同意犯罪的進行。至於行為分擔則是指犯罪人至少要負擔犯罪行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