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人夫與葛姓女子當街親吻,被妻子的朋友拍下1張接吻照片,妻子一怒告上法院,要求2人賠償50萬元。儘管張姓人夫與葛女解釋只是畫面「錯位」,但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認為2人是面對面親吻,侵害配偶權,判人夫與女子須連帶賠償正宮25萬元。全案可上訴。
張妻指控,丈夫不給家用、常晚歸並辱罵她,致她身心受創,她詢問過丈夫是否外頭有人,丈夫要她拿出證據,事隔4個月後,2019年7月,朋家正巧發現丈夫和葛女在街上擁吻,朋友拍下照片,她認為丈夫與葛女侵害配偶權,要求損害賠償及精神撫慰金。
高雄簡易庭審理時,張說當天他應酬喝了酒,不想酒駕,請葛女來接他,只是距離較近,與葛女並沒親吻,葛女也稱是因拍攝角度,肩膀較靠近,出現視覺「錯位」等因素,否認接吻。
不過,法官檢視照片,發現照片拍攝時間雖在夜間,但有路燈及車燈照明,光線充足,認為張和葛女確實面對面親吻,不是錯位,不採信2人說詞,認定張與葛女侵害張妻的配偶權,判賠25萬元。
2021-04-17 13:22 聯合報 / 記者林保光/即時報導
依照民法第18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規定,對於非財產上之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也就是說,雖然被侵害的不是財產上權利,而是心理或是生理遭受到侵害(例如:精神慰撫金、因侵害配偶權而受到傷害等等),此時仍然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本案例中,張姓人夫與葛姓女子在與張妻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妻子朋友拍下1張接吻照片,此行為已經嚴重侵害到張妻的配偶權,致使張妻身心受創,張妻是可以向法院請求張姓人夫與葛姓女子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的。
民眾在對於另一半出軌事實明確時,確實是可以向法院提出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但是最重要的是,一定要有有力的證據佐證!
【 民法 第184條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民法 第185條 】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 民法 第195條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㈠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 。故夫妻之一方違反婚姻之誠實義務,與婚姻外之第三人之行為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幸福者,即係侵害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他方配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而屬情
節重大,自得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㈡原告主張被告有侵害其配偶權之行為,並提出照片為證( 見本院卷第15頁) ,被告固不爭執照片內容為被告( 見本院卷第111 頁) ,另以前詞為辯否認有侵害配偶權行為。然查:⒈觀諸上開照片拍攝時間雖在夜晚,但有路燈及車燈照明,光線充足,且得明顯辨識停放於被告◯◯◯車輛旁另一台白色車輛車牌號碼,與附近停放車輛之顏色,足見拍攝之照片畫面清晰,可見被告面對面親吻,非僅肩膀靠近或行進間之錯位,被告辯稱無親吻行為,顯無足取。⒉被告葛亮雖辯稱原告未證明照片時間,惟被告◯◯◯陳稱:與被告◯◯在107 年底認識,認識約半年後才請被告◯◯來接餐敘後之被告◯◯◯等語( 見本院卷第113 頁) ,核與原告主張照片在約108 年7 、8 月間拍攝之時間大致相符。況且無論照片在何時拍攝,均不影響被告間已經發生之親吻行
為,被告◯◯就照片拍攝時間之辯詞,不影響其有與被告◯◯◯親吻之事實。
⒊被告◯◯又辯稱原告與被告◯◯◯婚姻早有破綻等詞,無非以原告起訴書敘明被告◯◯◯自108 年3 月起即影響原告身心狀態等語。惟婚姻生活本偶有爭吵,此情事理之常,原告與被告◯◯◯間縱為家庭開支及生活作息有爭吵齟齬,要難謂原告與被告◯◯◯婚姻關係已經破裂,亦非原告配偶權已因此遭到破壞。是以原告主張被告在108 年7 、8 月間親吻行為已侵害其配偶權,應屬可採。
㈢末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已如前述,原告據此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慰撫金,自有理由。審酌被告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態樣,與兩造收入及名下財
產等一切情狀,認慰撫金應以250,000 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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