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被判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夫請求離婚獲准

監獄

老婆前科累累 老公終於獲判離婚

丈夫指控妻子盜刷信用卡,入獄後又突然拒絕離婚,連夫妻原本考量胎兒健康問題決議人工流產,都被說成是他逼迫墮胎,故訴請離婚。台北地院依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認定夫妻一方若因故意犯罪,經判決6月徒刑確定,得訴請離婚;而妻子確實因數罪遭判刑逾6個月並已入獄服刑,故判准離婚;可上訴。
丈夫主張,夫妻2017年11月2日結婚,婚後感情還算融洽,但妻子金錢觀念不佳,曾有一群人為此到家中將人押走,未料妻子事後仍多次說謊騙人,並盜刷他的信用卡;再者,妻子婚前捲入多起官司,卻騙他是與前夫因子女扶養問題才挨告,然而,他事後才知妻子涉入多起刑事案件遭判刑。
更令丈夫不滿的是,妻子在他探監時口頭允諾離婚,卻又臨時反悔,並要求給100萬元贍養費才同意離婚,且夫妻是考量胎兒兔唇等健康問題,才決議人工流產,並非如妻子所說逼迫拿掉,而身體狀況向來不佳的妻子,長期服用多重藥物,才可能有器質性膀胱炎的副作用,無關墮胎。
但拒絕離婚的妻子解釋,丈夫婚前曾為她辦理交保,代表知情她有官司並會遭判刑確定,另她懷孕5個月時,因胎兒有缺陷,不僅心理上承受打擊,身理更因此患病,日後還有可能不孕,為此要求丈夫給付100萬元並不過份。
妻子更告訴法官,丈夫曾透過信件對在獄中服刑的她表達愛意,可見感情並未生變,夫妻更在入監前約定出獄後重新生活,卻在提起本件離婚訴訟後不再探視,讓她頓失依靠,顯然有違夫妻互相扶持的真諦,請求不予判准離婚。
北院調查妻子前科紀錄發現,妻子曾因偽造文書、偽造文書等罪,分別遭判刑2年、1年4月確定,並於去年4月9日入監服刑,必須明年12月8日才會刑滿出獄,因此,丈夫訴離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判准離婚。

自由時報 2021/03/07 10:43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

我國民法規定離婚方式有2種,一為兩願離婚,二為裁判離婚。前者是雙方協議完成離婚;而後者是夫妻之一方符合民法第1052條中其中一款規定時,另一方則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
依照民法第1052條規定,只要夫妻之一方有符合本條其中一款,另一方即可向法院訴請離婚,而本條第10款即規定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時,另一方即可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本案例中,一對原本感情融洽的夫妻,因為妻子曾經盜刷丈夫信用卡,又因為金錢觀念不佳,曾有人到家中將妻子強行押走,且妻子因先前有多起刑事案件遭判刑,丈夫因此向法院提出離婚。
雖然丈夫到獄中探望妻子時,雖然曾口頭說明等妻子出獄後要重新生活,但妻子確實是成立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情形,丈夫是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的。

【民法 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按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又按對於民法第1052條第10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1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離婚,同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第105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故意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復另犯業務侵占及行使變造私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10月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已如上述,足見被告確有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之離婚事由。至於被告所辯上情,為原告所否認,縱被告所辯為真,亦非本款裁判離婚事由所得審酌之事項,是被告上開辯詞,尚非可採。又依卷附起訴狀收狀戳所示,原告係於109年4月17日提起本訴,並未逾民法第1054條所規定之除斥期間,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請求判決離婚,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既依前揭規定判准兩造離婚,則原告依同條第2 項規定請求判決離婚部分,屬訴之重疊合併,即無審究之必要,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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