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門號1,000元,男賣門號被檢依幫助詐欺罪起訴!

人頭門號

他賣手機門號代價僅1千元 詐騙集團當人頭帳戶騙1.7億


新北市陳姓男子因缺錢花用,申辦一只手機門號,以1千元的代價賣給詐騙集團當人頭帳戶使用。詐騙集團以被害人手機欠費、個資遭盜用等老哏,騙取一名六旬老翁匯款40次,騙走1億7千萬元。基隆地檢署今天依詐欺幫助犯罪嫌將陳男提起公訴。
基隆地檢署起訴書指出,住新北市萬里區陳姓男子,2019年6月,向遠傳電信申辦行動電話及SIM卡,以1000元的代價賣給綽號「小胖」不詳姓名年籍的男子。「小胖」所屬詐欺集團取得該門號SIM卡後,在2019年6月間,陸續向許姓被害人詐稱其手機欠費、個資遭盜用,要求許將該行動電話加入LINE好友後,在行動電話顯示「林副隊隊長」行騙。
起訴書說,許姓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假冒的「林副隊隊長」指示,把存款陸續多次匯到指定的金融機構「保管」,遂行詐騙。案經台北市警大同分局,報請士林地檢署陳請高檢署移請基隆地檢署偵辦。
檢警清查,許姓被害人匯出的款項少則42萬,多則500多萬,2019年5月到同年12月,前後匯出40筆,總計匯出1億7千多萬元。
起訴書指出,警方循線查出人頭帳戶是陳男賣給詐騙集團,今天偵結依詐欺罪嫌提起公訴。陳男坦承因為缺錢花用,申辦手機後以1千元賣給詐欺集團,涉嫌幫助詐欺罪嫌明確,檢方說,考量陳男5年內故意再犯詐欺罪,為累犯,建請法官依法加重其刑。
檢方說,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意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2021-03-18 18:09 聯合報/記者游明煌/基隆即時報導

依照刑法詐欺罪規定,行為人利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意思,進而將自己的財產處分給詐騙集團,而受到財產上損害,刑責再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幫助犯是指,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者。
本案例中,陳姓男子因缺錢花用,向電信業者申辦手機門號,並且以1000元賣給詐騙集團使用。陳姓男子明知對方是詐騙集團,仍然將自己申辦的門號交給對方使用,確實是有幫助行為,使詐騙集團有工具可以向被害人騙取金錢。
且依照刑法累犯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加重處罰。本案例中,因為陳姓男子在5年內又再犯詐欺罪,已經非初犯,對於詐騙集團更應該有所認識,卻又再犯案,實是累犯。
雖然缺錢花用,但不能將自己申辦支門號賣給詐騙集團,使得其他被害人受害,否則將使自己成為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建議民眾缺錢還是要找正途工作或是借錢方案,勿輕易將自己的帳戶、電信門號等等買給詐騙集團使用,否則害到被騙的被害人也害到自己成為詐欺幫助犯。

【 刑法 第339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 第30條(幫助犯) 】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刑法 第47條(累犯) 】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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