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團的話也信? 提供帳戶月入3萬太夢幻 結果變夢魘…

出租帳戶 新聞報導

台中市林姓男子輕信網路廣告,將帳戶提供給誆稱是博奕公司的詐團使用,還覺得不用工作每月就有3萬元進帳實在太夢幻,結果詐團拿到他的帳戶做為人頭帳戶,有被害人遭詐匯款後報案,一毛未領的林男被警方通知到案送辦這才驚覺是夢魘,但為時已晚。

台中地院審結,認定林基於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的不確定故意,將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讓歹徒以詐術騙其他民眾,屬於幫助詐欺犯,犯行明確,審酌林承認犯行,全案依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判刑2月,得易科6萬,可上訴。

台中市警方去年5月6日陸續接獲2名被害人報案,表示遭詐團以猜猜我是誰、網購交易扣款等手法詐騙,損失近10萬元,警方追查發現,2名被害人都將錢轉到43歲林姓男子的帳戶內,進一步通知到案說明時,林男否認詐騙他人,辯稱去年5月間從網路上看到「輕鬆賺錢」的廣告訊息,以手機通訊軟體聯絡後,對方佯稱是博奕公司,向林謊稱需要帳戶提供給賭客輸贏對匯使用。

至於對方並沒有告知公司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僅告知提供帳戶的人,每10天可獲得10000元租金,每月可收入3萬元,租金會以匯款方式給付,他認為不用工作就能輕鬆進帳實在太夢幻,因此將帳戶提供給對方,對方還言明提供帳戶的第3天就可獲得第一期的租金,未料一毛錢都沒拿到先吃上官司。

新聞出處

2020/03/22 23:28〔自由時報/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

簡單說法

刑法上的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
林姓男子為賺取不法利益,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以每月新台幣3萬元之代價,將其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是以「不在乎的態度」將這麼重要的資料交出去,且明知自己的帳戶可能會被對方拿去詐騙使用,但卻毫不在意,故法院認定林姓男子主觀上具有不確定故意。
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林姓男子單純將帳戶交付他人使用,使他人得以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被害人施以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予他人,雖然不等同於林姓男子有參與向被害人施以詐術之行為,且尚無證據證明林姓男子有參與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或有與犯罪人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但仍具幫助之要件。

出租帳戶 相關法規
📓刑法

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名詞解釋

直接故意(確定故意):
指犯罪人知道他的行為可能損害別人,而且犯罪人有積極希望損害發生。舉例來說,繼承人甲想要詐領保險金,所以要對其父乙的住家縱火,假裝火災的意外而讓乙死在火場,不過因為乙早已重病,所以平日都有丙看護隨行在乙的身邊,在案發當晚,甲依其計劃對乙、丙住的房子縱火,最後也造成乙、丙死亡,甲對於乙的死亡,顯然明知可能發生這種後果,甲也極度希望乙能死掉,所以有殺人罪的直接故意。
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
解釋一:又稱為未必故意,是指一種對於犯罪事實與結果的發生,抱持著就算發生也無所謂的主觀心態。例如:甲持槍瞄準放在乙頭上的蘋果,明知道如果沒射中蘋果,非常有可能會打中乙的頭部,但仍然毫不在乎,認為就算發生這樣的結果,也在所不惜。
解釋二:,也有人稱為未必故意(第13條第2項),是指犯罪人知道他的行為可能損害別人,不過犯罪人並不很希望這個損害發生,可是他抱持著完全無所謂的態度,也不採取任何可能阻止損害發生的避免措施。舉例來說,繼承人甲想要詐領保險金,所以要對其父乙的住家縱火,假裝火災的意外而讓乙死在火場,不過因為乙早已重病,所以平日都有丙看護隨行在乙的身邊,在案發當晚,甲依其計劃對乙、丙住的房子縱火,最後也造成乙、丙死亡,就丙死亡的部分,甲知道縱火後丙可能逃不出火場而死亡,雖然甲心態上不太希望無辜的丙死掉,但甲卻沒作任何預防措施,只是抱著無所謂且漠然的心態,因此甲對丙的死亡只有間接故意。
幫助犯:
解釋一:幫助他人(正犯)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然被幫助的正犯不知幫助之情,也成立幫助犯。 幫助犯的處罰,得按正犯的刑減輕之。
協助正犯為犯罪之人,非主要罪犯者。
解釋二:幫助是指對於實施犯罪的人提供助力,而提供幫助的人就是幫助犯。
刑法針對幫助犯規定在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必須符合以下要件:(一)幫助行為(二)被幫助者有故意不法的行為(三) 幫助行為必須對正犯的實行行為有直接影響(四) 幫助者有幫助故意。
例如甲乙二人是保全公司同事,共同負責運鈔業務。甲明知乙有意侵占業務上持有的現鈔,竟不勸阻或採取措施避免,反倒是以上廁所為由離開現場,便利乙侵占現鈔,成立業務侵占罪的幫助犯。

出租帳戶 相關連結

內政部警政署165 全民防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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