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人頭帳戶取得方式,法院判決區分成2種

詐騙集團人頭帳戶

詐騙集團人頭帳戶取得方式常見有冒用、盜用、詐騙、購買、租借等手段,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3197 號刑事判決中,將人頭帳戶的取得方式分為「非自行交付型」和「自行交付型」兩種,以下簡單分析說明這些方式。

非自行交付型

非自行交付型人頭帳戶的取得方式包括冒用申辦帳戶和帳戶被盜用等情況。這些遭冒用或盜用的人通常不知道自己的帳戶被別人使用,可能直到警局通知才知道帳戶被冒用或盜用,還變成人頭帳戶,這些人大多數是單純的被害人。

自行交付型

自行交付型人頭帳戶可進一步細分為無瑕疵和有瑕疵兩種情況:

無瑕疵

因出租、借用或出售自己的帳戶給他人使用,並從中獲取利益。例如出租1個帳戶每月可獲得1萬元的報酬。

有瑕疵

因虛假徵才、借貸、交易、退稅(費)、交友、徵婚等原因,提供帳戶給他人使用。例如為了美化帳戶的金流,將帳戶提供給代辦業者,以便通過貸款審核。

不確定故意

不確定故意指行為人對於某一犯罪行為的發生預見但不違背其本意,或者被動地容許犯罪事實發生。在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3197 號刑事判決中也提到,提供「人頭帳戶」的人,雖然預見到這些帳戶可能被用於非法目的,卻仍然抱著僥倖心理認為可能不會發生不利後果,甚至幻想自己能夠獲得相當的回報、獲得貸款或獲得愛情等。即使被欺騙,他們僅是提供了「人頭帳戶」的存摺或金融卡,損失相對較小,他們對於自己的利益和情感考量高於他人財產權益是否受損,容忍這種結果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因此,他們具有幫助犯罪的不確定故意。

結語

近年來,政府機關大力宣導提醒民眾不要提供自己的帳戶和個人資訊給他人使用,這使得詐騙集團更難取得人頭帳戶。因此,他們改用代辦貸款、應徵工作等方式來詐騙帳戶。我們必須提高警覺並謹慎求證。如果不幸遭受詐騙,變成人頭帳戶,你應該尋求法律諮詢,了解如何處理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的求償。特別是當你是被騙變成人頭帳戶時,你應該盡早為無罪答辯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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