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的內容
當我們談論性騷擾這一敏感且嚴重的主題時,很多人可能會想知道在法律規定中,性騷擾是如何被定義的,以及性騷擾是公訴罪嗎?今天,我們將探討「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並幫助你了解這個重要的法律規定。
性騷擾的定義與刑罰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描述,有意圖性騷擾且在對方無法抵抗的情況下,對其進行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的行為,都可以被認定為性騷擾。而犯上述性騷擾行為的人,可被判處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被科處10萬元以下罰金,甚至可能同時被判處有期徒刑外加罰金。
性騷擾是公訴罪嗎?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公訴罪與告訴乃論之罪有何不同?公訴罪意味著一旦案件被檢警知悉,不論受害人是否希望提告,檢察官都有權利提起公訴。而告訴乃論之罪則表示,除非受害人主動提告,否則檢察官不會自動起訴。而了解性騷擾是不是公訴罪,對於受害人來說,可能是決定是否提告的重要因素。如果性騷擾是公訴罪,即使受害者選擇沉默,檢察機關仍有介入的空間;但若是告訴乃論之罪,受害人必須鼓起勇氣,主動站出來要求法律給予加害人應有的刑罰。
性騷擾罪,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的規定,須告訴乃論,所以不是公訴罪。也就是說,如果遭受性騷擾的被害人不提告的話,即使檢察官經由其他人或機關得知加害人性騷擾的事實,也沒有辦法主動起訴加害人,讓加害人接受法院的審判。
可撤回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提出告訴的人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所以如果是被提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的性騷擾罪,可以透過私下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來使被害人撤回告訴。如果告訴人選擇撤回告訴,法院將會作出一個判決,表明本件公訴不受理。
法律建議
要特別注意的是,此篇文章是針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所指的性騷擾情形,其他種類的性相關犯罪,就不一定是告訴乃論之罪,例如強制性交罪是公訴罪。因此,對於具體的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律師或相關法律專家以取得更精確的法律意見。
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專業的法律諮詢,請不要猶豫,儘速與我們線上法律專員聯繫。
相關法律諮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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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性騷擾案件的申訴期限為多久?
性騷擾受害者在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可以向加害人所屬的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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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事件要向哪個單位申請調解?
性騷擾事件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市)的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申請調解。
相關法規及判例
𓍝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