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聲請流程

支付命令聲請流程

聲請支付命令的流程

一、支付命令的管轄法院

支付命令必須向債務人的戶籍地管轄法院聲請,債務人如果是公司行號的話,則是向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的聲請是專屬管轄,債權人如果向沒有管轄權的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就會被以裁定駁回,法院不會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

通常法院在寄發支付命令給債權人時,為了確認債務人的住所地是否如債權人聲請狀上所列,會通知債權人去戶政事務所查調債務人的最新戶籍謄本,然後再將戶籍謄本正本提交給法院,這時如果債務人的戶籍地不是債權人聲請狀上所列的債務人地址,而且也不在該法院的轄區內,法院就會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聲請。如果債務人是公司的話,法院則是請債權人去查調債務人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支付命令要向哪一法院聲請?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的內容

支付命令聲請狀必須記載以下內容,並且按照債務人人數提供給法院繕本(影本):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當事人就是債權人及債務人,如果有法定代理人的話也要記載上去。基本要有的資料就是姓名、地址跟電話,詳細的話,身分證字號、生日、傳真等資料也可以記載在聲請狀上。如果不知道債務人的地址但是有相關單位可以查到的話,可以填寫相關單位,例如:可向◯◯分局調閱。

(二)請求標的

要請求債務人返還或賠償的金額,例如: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0,000元。

(三)請求原因事實

向法院說明債務發生的緣由,為什麼債務人須要給付債權人款項,金額又是如何計算除來的,例如:債務人在民國109年7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元,約定清償期限為110年7月21日,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付利息。未料屆期不為清償,一再催討,均置之不理,有借據為證。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例如: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五)法院

應管轄的法院。

(六)釋明

債權人必須就請求的事項提出相關證據來證明,例如:借據、合會會單、支票、住戶規約、催繳管理費的證明(存證信函及掛號回執)…等資料。如果債權人沒有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的聲請。

法院收受支付命令聲請狀後會審查聲請狀是否符合上列應記載事項,如果債權人遞送的聲請狀不合程式,向是沒有明確記載住居所,或是沒有合法簽名,或沒有明確表明請求的原因事實時,法院會先通知債權人補正。

三、支付命令的裁判費

聲請發支付命令須向法院繳納裁判費500元,如果是以郵寄方式向法院聲請的話,須到至郵局填寫匯款單購買郵政匯票,再將匯票連同聲請狀一起郵寄到法院。如果聲請時未繳納裁判費,法院會通知債權人限期補繳,逾期未繳法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駁回。

四、支付命令的審理

法院對於支付命令的聲請是採書面審理,對聲請人的主張只做形式審查,不會去訊問債務人。

(一)裁定駁回支付命令聲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1.不符合法律規定

例 1:債務人的戶籍地是在台中市,債權人卻向台北地院聲請發支付命令,台北地院就會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聲請。

例 2:債務人的戶籍設在戶政事務所,因為住所不明,所以須要公示送達,但是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所以法院會裁定聲請駁回。

例 2:債權人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已經死亡,不具有當事人能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2.請求無理由

例如:民法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因此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利息是年利率百分之25的話,債權人超過週年百分之20計算的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會被法院駁回。

債權人對於法院駁回支付命令聲請的處分不服時,可以在送達後10天內,以書狀向法院提出異議。

(二)准發支付命令

如果債權人的聲請有理由且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就會核發支付命令,此時法院會分別寄送給債權人及債務人各一份支付命令。

五、支付命令的送達

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通常法院會主動通知債權人支付命令失效,這時債權人可再重新聲請支付命令或是提起訴訟。

六、支付命令的異議

(一)提出異議的期間

民事訴訟法第514條規定,支付命令上面必須要記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例如:「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叁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而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在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後,如果對債權人、債權金額或債務關係有疑義,必須在支付命令送達後20天的不變期間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所謂不變期間是指,法律規定訴訟關係人做特定的訴訟行為,必須遵守的期間,且該時間原則上不得延長或縮短。如果債務人在支付命令送達超過20天後才提出異議,法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裁定異議駁回。

(二)提出異議的方式

債務人可以對支付命令的全部或一部提出異議,不需要附理由,只需要提出民事異議狀向法院表示對於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可。

(三)提出異議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一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1.支付命令失效

債務人在支付命令送達20天內提出異議,該份支付命令就失效,只對部分支付命令異議的話,針對異議部分的支付命令就失效。

2.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債務人提出異議而使支付命令失效後,債權人先前的聲請支付命令就會被視為起訴,因此法院會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計算出應繳的訴訟裁判費,扣除已經繳納的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通知債權人限期繳納差額,如果逾期未繳,法院會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如果是強制調解的事件,則會通知債權人補繳調解聲請費差額。

七、支付命令的確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2項)。因此,債務人如果沒有在支付命令送達20天內提出異議,該份支付命令就會確定,法院隨後會主動寄發確定證明書給債權人。而執行名義就是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民事強制執行的依據,債權人在收到確定證明書後,加上先前已經收到支付命令,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

八、支付命令的相關條文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21條

九、支付命令的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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