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麻是第幾級毒品?吸食大麻會有怎樣的刑責?

毒品 吸食大麻

大麻是第二級毒品

大麻是第幾級毒品呢?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第二級毒品的品項包括: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所以民眾常聽到的大麻是法律規定的第二級毒品。

吸食大麻的刑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如果是吸食大麻而被檢察官起訴的話,就有可能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

吸食大麻初犯

吸食大麻如果是初犯,或是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滿3年再犯的話,檢察官有兩種處置方式:
一、向法院聲請裁定被告觀察勒戒。
二、對被告作出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

一、觀察勒戒

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讓被告進入勒戒所觀察、勒戒,期間最長不可以超過2個月。如果沒有繼續施用的傾向,檢察官就會做出不起訴處分;如果有繼續施用的傾向,檢察官就會再向法院聲請裁定讓被告到戒治所強制戒治,期間最少要6個月以上,但不可以超過1年。
被告對於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不服的話,可以透過提起抗告來救濟。

二、戒癮治療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規定對被告作出緩起訴處分,並依同法第253-2條規定要求被告要完成戒癮治療,這時候,被告就不需要被送進勒戒所,只要在1年內自費到醫療院所完成毒癮戒治跟不定期到觀護人室採尿就可以。
🔎深入了解 → 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

相關法律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審議委員會並得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虞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及與該等藥品、物質或製品具有類似化學結構之物質進行審議,並經審議通過後,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0 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0 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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