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被害人可以向誰請求賠償?

車禍一旦發生後,伴隨而來的是許多財產上的損害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財產上的損害像是醫藥費、看護費、工作薪資損失、勞動能力減損等,而非財產上的損害就是精神痛苦。

那麼車禍受害人可以向誰請求賠償?依現行法律規定及法院實務判決,受害人依情況不同可以向下列四種對象求償:

一、肇事者

首要求償的對象當然就是造成車禍的當事人,也就是肇事者。民法第184條規定,不管是因為故意或過失損害到他人的權利,就必須要負擔賠償責任,所以肇事者理所當然地要負起賠償責任。

二、雇主

為了保護經濟上的弱者,增加被害人求償的機會,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雇主在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受僱人執行職務必須盡到相當的注意,如果雇主沒有善盡管理監督的責任,受僱人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雇主就必須負起賠償責任。

像是貨運司機在載送貨物的過程發生車禍,被害人就可以要求貨運公司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公司行號的財力通常會優於司機個人,比較不會有賠不起的情況,受害人也比較有機會獲得足額賠償。

三、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目前民法規定滿20歲才是成年人(2023年後下修為18歲),有時候會有青少年在18歲後考取到駕照,但是因道路交通經驗不足而發生車禍的情形,又或者是未成年人無照駕駛。

法定代理人(通常是其父母)對於青少年的行為,應該要有一定程度的監督。對此,立法者設計了民法第187條的規定,這些青少年如果對他人造成損害,法定代理人必須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若民眾遇到肇事者未滿20歲時,可以一同向法定代理人請求賠償。

法定代理人如果可以提出證明自己對未成年人沒有鬆懈監督,或是縱使已經有相當的監督,仍然無法避免車禍發生,就不用負賠償責任。

四、車主

大部分的車禍,都是由車主本人自己開車或騎車,但如果車主將車輛借給別人使用,萬一借用的人發生車禍,被害人是否可以一併向車主請求賠償呢?

關於此部分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曾有法院判決認為,車主如果明知肇事者沒有駕照,還將汽車交給肇事者駕駛,顯然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第28條的規定,也就是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應該推定車主有過失。
所以車主如果把車子借給他人使用,卻沒有查證借用人是否有駕照、年紀多大、是否有能力開車等情形,就有可能會被認為未盡到注意義務而被推定有過失,而要與肇事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過失。

民法 第 187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民法 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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