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處拘役30日跟有期徒刑1年4個月
李先生無照騎機車,轉彎時並未讓直行車先行,而是直接左轉,導致在他左後方騎車的陳小姐避無可避,摔倒受傷。雖然李先生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了陳小姐的傷害,但卻沒有採取必要的行動,例如報警或叫救護車。當陳小姐要拍下李先生的車牌號碼時,他卻不留下聯絡資訊,直接逃離現場。事後,警方透過監視器找到了李先生,而陳小姐則提起告訴,由台中地檢檢察官展開調查起訴。儘管李先生否認有過失傷害或肇事逃逸的罪行,但仍被台中地院依「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及「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分別判處拘役30日跟有期徒刑1年4個月。
二審改判拘役20天和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3年
李先生不同意台中地院的判決,他向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提起上訴,並委託蔡宜軒律師擔任辯護人,經過大約半年的努力,高等法院最終撤銷了一審的判決,改判李先生拘役20天和有期徒刑9個月,並給予緩刑3年。因此,李先生不需要入獄服刑,只需在緩刑期間遵守法院的指示,服滿80小時的義務勞務,並且沒有其他撤銷緩刑的理由,就不會留下前科記錄。
相關法律規定
【 刑法 第 185-4 條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刑法 第 284 條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6 條 第 1 項 】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