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放棄,就有緩刑的機會!
案情概要
彰化地區一位93歲的蘇先生,因高齡而被註銷駕照,卻還是騎乘重型機車外出,通過交叉路口時,與李小姐騎乘的機車相撞而倒地受傷。蘇先生由於無照駕駛,因此不願報警離開車禍現場。
事後李小姐向警方報案,不久後蘇先生被警方查獲並被移送地檢署偵辦。檢方以蘇先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照駕駛過失傷害罪」及同法第185-4條之「肇事逃逸罪」提出公訴。
蘇先生在案件進入彰化地方法院後,委託蔡宜軒律師擔任辯護律師。案件審理結果,蘇先生的過失傷害罪被判決公訴不受理;肇事逃逸罪則被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但得到2年緩刑。
判決分析
無照駕駛所造成的刑事責任,主要是根據刑法第284條前段和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而定。刑法第284條前段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而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無照駕駛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在本案中,蘇先生被控因無照駕駛而造成他人受傷。原本應該根據以上兩條法規判刑,但由於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只要告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就可以不用被追究刑責。因此,蔡律師協助蘇先生和受傷的告訴人李小姐達成和解,並請李小姐具狀向法院撤回告訴。法院因此做出不受理的判決,蘇先生免受刑罰的追究。
至於肇事逃逸的處罰規定是在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罪是公訴罪,沒辦法因為告訴人願意撤回告訴就沒事。在這種情況下,蔡律師必須想辦法幫蘇先生爭取輕判及緩刑。蘇先生已經是高齡93歲,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此外,蘇先生當時也受到了傷害,且因為年紀大又害怕被罰款而驚慌失措,這些都是蔡律師答辯的依據。最終,蔡律師成功爭取到蘇先生的緩刑,讓他得以安心渡過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