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鄰越界4公分提告拆屋還地及不當得利,卻敗訴!?

案例事實

蔡小姐與郭小姐二人是鄰居,房屋相鄰,最近蔡小姐計畫整修房屋外牆,請地政事務所來訂樁,發現郭小姐的房屋占用到自己的土地,蔡小姐進一步委託地政事務所鑑界測量,測量結果是郭小姐的房屋越界大約4公分。蔡小姐認為郭小姐沒有經過她的同意就占用她的土地,已經影響到她的所有權行使,所以向高雄地院提告請求拆屋還地,以及請求到返還土地之前郭小姐每月需要給付相當於租金6,000元的不當得利。郭小姐則表示77年間地籍重測時,沒有人提出異議,而且現在法院請地政事務所測量的結果也是沒有占用到蔡小姐的土地,蔡小姐的請求沒有理由。法院經過勘驗現場及依照地政事務所測量之結果,認為郭小姐並沒有侵占到蔡小姐的土地,所以判決蔡小姐敗訴。

案例解析

依照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此為物上請求權之規定。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若是沒有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所受的利益,此為不當得利之規定。
本案例中,蔡小姐認為郭小姐的房屋有占用到自己的土地,所以依照上開法條規定,向法院提出請求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訴訟。法院為了調查土地、房屋或其周邊環境的實際狀況,於是到現場進行履勘,另外也囑託高雄市三民地政事務所測量是否有越界情事。地政事務所所測量的結果,郭小姐的房屋確實沒有占用到蔡小姐的土地,蔡小姐雖然質疑地政事務所測量的方法與結果而想另請中華民國地籍測量協會測量,但法官認為地政事務所乃政府機關,立場中立不會有所偏頗,而且地政事務所係依照法院囑託事項進行測量,測量的方法也符合現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所定的測量準則,所以沒有再請其他單位另行測量的必要,最後法官認定蔡小姐的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
雖然法律有規定無權占有他人之物者,所有權人得請求返還,但是提出訴訟時,原告也需要提出證據證明他人確實有侵占之證據,否則會像此案例情形,提起訴訟後,費了時間及裁判費,最終獲得敗訴判決。

相關法條

【 民法 第179條 】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 民法 第767條 】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判決書節錄

⋯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 條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房屋並未占用系爭土地乙節,此經本院履勘現場及囑託高雄市三民地政事務所測量屬實,有勘驗筆錄1 份及高雄市三民地政事務所109 年6 月24日高市地民測00000000000 號函1 紙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故原告主張被告應將系爭房屋占用系爭土地部分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並無理由,不予准許。原告雖主張:高雄市三民地政事務所並未繪製測量圖,無法得知有無佔用,且不知測量方法為何,請再送中華民國地籍測量協會測量云云,然三民地政乃依實地測繪,並依本院囑託事項測量,此有前開函文在卷可查,且三民地政係一政府機關,本於行政中立地位,受本院囑託到場測量,自堪採信。此外,本院囑託測量事項亦為系爭房屋占用系爭土地之位置、面積,若未占用,本即無佔用位置、面積之測量圖可繪製,故原告僅以三民地政並未出具測量圖,無法得知是否確實未占用等情,主張繪製錯誤云云,並不可採。故本件系爭房屋並未占用系爭土地之情形,既經三民地政到場履勘後測量,且用以進行本件測量之方法符合現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所定之測量準則,既無相當事證可認存有測量錯誤之情事,原告又未具體指出三民地政之測量結果究有何錯誤之情事,故其主張三民地政之測量結果不實,請求另行測量云云,核屬無據,尚不足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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