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不當得利訴請人頭帳戶持有人返還受騙款項,竟敗訴!?

不當得利 返還詐騙款項

案例事實

張小姐遭詐騙集團成員假冒是486團購網站人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她表示作業疏失將訂單誤植成數量為7台,需要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才可以取消付款。張小姐便依指示操作,轉帳97,121元到對方指定的郵局帳戶內,後來該郵局帳戶被通報為警示帳戶,帳戶持有人是一名15歲安姓少年。張小姐認為安姓少年沒有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應該要將97,121元的不當得利返還給她,於是就向嘉義地院對安姓少年提告請求給付97,121元。安姓少年的郵局帳戶平常是交由家長保管使用,後來遺失被詐騙集團撿去當人頭帳戶,張小姐的受騙款項實際是詐騙集團提領走的,安姓少年並沒有受有利益,所以法官最後判決張小姐敗訴,安姓少年不需要返還97,121元。

案例解析

依照民法第179條規定,所謂不當得利是指,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並因此造成他人受到損害,此時應該返還所受的利益予被害人。
本案例中,張小姐因為遭詐騙集團詐騙,誤將帳戶內之款項匯至安姓少年帳戶內,而認為安姓少年受有利益。但實際上,安姓少年的帳戶是被家長遺失而落入詐騙集團手中,進而被當人頭帳戶使用,安姓少年的家長還因此被移送地檢偵辦。安姓少年家長指出,他有6名子女,每個子女都有郵局帳戶,為了避免忘記密碼,就將密碼寫在提款卡的塑膠套上面,而且安姓家長的帳戶每月都有2萬3,000元的低收入補助款匯入,另一名兒子的帳戶每月也有5,065元的身障補助匯入,他不可能把帳戶跟提款卡交給別人使用,確實是因為遺失才會變成人頭帳戶。檢察官查證後,認為安姓家長跟他子女們的帳戶應該是真的遺失,所以做出不起訴處分。法官因此認為實際受有原告張小姐遭詐騙款項利益之不當得利的人應該是詐騙集團,不是安姓少年,而判決駁回原告張小姐之訴。

相關法條

【民法 第179條 】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 第182條 】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判決書節錄

⋯足認被告所有郵局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密碼原為安◯◯占有管領,嗣因遺失而遭詐騙集團拾獲用於詐欺原告,縱被告為帳戶之名義人,惟被告於原告遭詐欺之時並未實際占有管領上開得領取原告匯款之存摺、提款卡、密碼,難認被告為實際受有原告遭詐騙款項利益之不當得利之人。縱認被告名義帳戶形式上受有利益,惟按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民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109年11月4日跨行轉入97,121元至被告郵局帳戶後,被告郵局帳戶經臺北市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於109年11月6日受理通報警示,經中華郵政公司於同日回報該筆金額已提現等情,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附於偵查卷宗可佐,故無證據顯示被告嗣後有因此分得原告匯入款項,應認被告名義帳戶形式上所受領之利益,嗣後已經不存在。依民法第182條規定,善意不當得利受領人,所受利益嗣後已不存在,無庸負返還責任。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97,121元,亦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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