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被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案例事實

被告林先生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上午4點間,駕駛營業用大貨車,於速限每小時60公里的路段,依每小時80公里的速度超速行駛於內側車道,且行經閃黃燈路口時,並未依規定減速。而被害人劉先生騎乘普通重型機車,駕駛於同路段的外側車道,行經路口時,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也未禮讓直行車及顯示方向燈,即貿然左轉,被告林先生因此煞車不及撞上被害人劉先生,劉先生人車倒地後,雖林先生有立即停車查看,並留待警員到場處理,但林先生經送醫救治仍於106年11月25日不治死亡。被告林先生經桃園地檢偵查後起訴,後續歷經多個審級,最後經判決林先生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7個月。

案例解析

本案中,依照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所做的鑑定意見書,認定雙方互為肇事原因,雙方都有違規的事實,林先生有超速的情形,而劉先生則有未依規定左轉、未禮讓直行車的狀況。對此法院認為,雖然被害人有相關違規的事實,但若林先生可以依照交通規定行駛,仍然有機會避免本件交通事故,沒辦法因為被害人與有過失而可以完全免除林先生的刑事責任。
案件發生後,至本件判決出來前一共經過了40個月的時間,林先生在賠償被害人的部分始終毫無作為,將相關的責任推給保險公司,因此案件經撤銷發回由高等法院再次審理時,高等法院認定原先判決過輕,又加重量刑至7個月。
刑法規定的過失致死罪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代表著有機會將刑期爭取在6個月以下,以換取緩刑或易科罰金,這樣也不用進監獄。不過要達成這樣的結果,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或是在肇事責任上的認定就相當重要,如果是像本案林先生有部分肇責的情況下,又不願意與被害人家屬商談賠償事宜,就導致了原本的緩刑判決被上訴法院撤銷。建議民眾如果真的不幸遇到這樣的狀況,一定要趕緊委任律師處理,律師會盡力去協助爭取,讓刑責盡可能地低於6個月以換取緩刑或易科罰金,如此一來才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相關法條

【刑法 第276條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3條第1項 】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9條第1項 】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判決書節錄

⋯原審以被告所犯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本案被告尚存有「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以致於未能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之過失情狀,已如上述,原審僅認被告「未減速慢行、超速行駛」,尚有違誤;且本案交通事故發生迄今已3年多,告訴人及被害人家屬除獲得強制險等保險理賠外,被告始終未能提出本身能力所及之賠償方案,另審酌被告倘若有意賠償,即便每月保留些許生活費用,於歷經約40個月之時間,亦足以累積相當之賠償金額,惟被告毫無作為且一再將責任推予保險公司,足見被告毫無履行賠償之意願,則此犯後態度情狀,相較於原審離案發時間較近而尚未能籌措賠償費用而言,已有顯著不同,故檢察官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輕,為有理由。準此,本案既有前揭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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