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帳戶案件訴訟流程

人頭帳戶案件流程

警察機關

▼調查蒐證

▼請被害人、相關人到警局作筆錄

▼請銀行凍結帳戶

▼調閱相關匯款、提款監視器畫面

▼通知帳戶持有人到警局製作筆錄

↓ 移送

地檢署

▼檢察官偵查

▼傳訊被害人,調查受害過程及程度

▼傳訊被告、證人

▼檢察官依證據調查結果作出決定

證據不足→不起訴處分

坦承犯罪,願意依檢察官指示達成一些條件,例如:賠償被害人、從事公益活動→緩起訴處分

證據充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被告全盤認罪或不認罪但案情簡單證據充足)或依通常程序起訴

↓ 起訴

地方法院刑事庭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原則上法官不開庭,直接依卷證資料判刑。

但如果法官覺得證據不足、案情有疑點,就會轉回通常程序,開庭審理。

通常程序

▼法官審閱地檢移送之卷證

▼準備程序:整理爭執不爭執事項、聲請調查證據

▼審理程序:雙方辯論、調查證據,例如:勘驗證據、傳喚證人交互詰問

▼作出有罪、無罪判決

↓ 被告或檢察官上訴

高等法院刑事庭

↓ 有罪確定

▶檢察官發通知命受刑人到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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